一起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违规施工事件被制止
发布日期:2021-06-25
字体: 小 中 大
6月17日,市轨道集团保卫部、地保办协同市公安局公交轨道分局制止一起违规施工事件。
派出所民警和集团保卫部、地保办人员制止违规施工
6月17日11:36,集团保卫部、地保办接报,轨道交通2号线云盘站至小碧站上行区间外,一施工单位将吊机靠近轨行区,存在重大运营安全隐患。为确保运营安全,市公安局公交轨道分局中兴路站派出所,保卫部、地保办立即赶赴现场,制止相关单位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违规施工行为,对现场进行调查、取证。
违规施工作业现场
经调查,该单位未完善相关轨道交通控制保护手续,私自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。集团保卫部、地保办告知相关单位已违反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》第三十条及《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并向违规施工单位递交了《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隐患告知书》。保卫部要求现场人员加大巡查力度,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制止并上报,以确保运营安全。
延伸阅读
《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》经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,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。
《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》第二十一条
城市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内除必需的接驳通道和市政、园林、环卫、人防等工程外,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。
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活动,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,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的意见:
(一)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或者拆除建(构)筑物;
(二)从事建设勘察、钻探、打井、打桩、挖掘、地下顶进、灌浆、爆破、降水、地基加固、锚杆、锚索等施工作业;
(三)修建塘堰、开挖河道水渠、疏浚河道、泄洪排水、采石挖沙;
(四)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;
(五)穿凿通过轨道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;
(六)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等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。
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活动不需要行政许可的,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书面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。
撰稿:黄文莉 于洋 赵建华
编辑:梁正彬
审稿:孟又新